| 索引号 | slj1/2022-0000089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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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南县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沂南县实际,特制定《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有效保护水文监测环境,推动我县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水文工作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举措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为界,不小于五百米;沿河纵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二十米为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它监测设施二十米为界。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它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解读单位和解读人:沂南水文中心,韩玉冬 咨询电话:0539-3611015 咨询地址:沂南县砖埠镇常桑杭村 相关文章: 媒体解读:《沂南县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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