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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yj/2023-0000108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沂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依据和遵循,规范和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用评级、抵押融资、风险防控等流程细则,促进了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对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转化,支持农民增收和扶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决定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同年,我县被确定为作为全国试点县,经过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积极会商、大胆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平台六机制”的闭环业务流程,探索形成了政、银、担合力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将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和抵押贷款写入了法律。为保持法律、政策的连续性和文件的有效性,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金融保障。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公开印发实施。

二、决策依据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进行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体分别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为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明确了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范围。管理办法明确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均可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也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也可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进行抵押贷款。

(三)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登记机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四)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工作流程。县、乡、村三级建立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对集中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根据申请进行登记颁证,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抵押贷款,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时应当进行价值评估,经价值评估后,进行抵押贷款与登记,县级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不良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五)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抵押权人认可的蔬菜种植、粮食生产、畜牧养殖、特色果茶、种苗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

(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二是抵押权人应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七)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的使用。根据不同的抵押担保形式,明确了不同的担保形式下,抵押贷款履行期届满30日仍未清偿时,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先行清偿到期贷款,并明确由担保公司牵头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及风险基金再按各自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八)明确了逾期风险发生时资产处置方式。当抵押人在贷款逾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实现抵押权。如协商处置,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双方也可通过调解处置,如调解不成,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处置。也可以通过收储公司处置,经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或抵押人与收储公司协商一致,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收储公司处置。收储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如需支付承包方“租金”的,由收储公司代付。抵押物的处置方法,有经营权流转、协商收购、收储公司处置、股份合作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同时,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二次流转的,给予农业项目优先安排,优先给予贷款或其他融资支持,实施利率优惠。

(九)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产处置中的权责联结机制。管理办法中明确要建立与完善利益连结机制。落实各乡镇土地二次流转及处置中的监管看护、处置协助责任,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非法侵占土地经营权、哄抢破坏地上基础设施等影响流转及处置等情况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对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对积极参与协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及处置的乡镇,由收储公司依处置收入、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管理费用,处置收入在1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5%支付:超过100 万元(不含)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3%支付;超过500 万元(不含)的部分按 2%支付。对村级组织的工作配合情况,由属地乡镇进行奖惩。

解读单位: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3262218

咨询地址:永兴路14号沂南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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