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37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字〔202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22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统一编号 | YNDR-2022-0020005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字〔202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户增收和扶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养殖水面、“四荒”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经营权担保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交易 第七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八条 根据《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的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与内容、交易程序与方式、交易行为与规范等内容,建立统一监督的管理体系和交易市场。 第三章 登记颁证 第九条依法通过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或者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且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登记颁证。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由县政府颁发确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备案、登记和发放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二)经营方基本情况; (三)经营地块名称、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流转方式、土地空间位置、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变更情况; (五)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流转(承包)期限、价款、土地用途等; (二)土地经营权人(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土地所有权单位(发包方)备案后,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四)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出让程序、受让期限、受让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让方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六)受让方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3.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4.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经营权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流转(承包)土地进行勘测编绘。届时由申请人、发包方、测绘公司、相关农户现场指界,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和测绘; (八)对土地经营权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签字确认表; (九)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审批后,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十)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经营权人(受让方)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或土地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及发包方备案材料;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六)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五)不能提供齐全申请资料的; (六)土地经营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登记机关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营权人(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经营权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流转(承包)合同到期的; (四)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发包方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五)其他应当收回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经营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经营权证的,由登记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帐及档案、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四章 价值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对拟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三)土地经营权产权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可根据近3年当地主栽作物平均产量和平均价格计算土地年均价值,或者根据当地土地年平均租金作为土地年均价值。对于果树林木等收益,根据果树林木(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温室大棚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评估价值核算的基本原则:土地经营权总价值=年均价值×经营期限×土地面积+土地附着物价值。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参考标准。 第五章 抵押贷款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作为经营权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抵押权人认可的蔬菜种植、粮食生产、畜牧养殖、特色果茶、种苗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是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已明确告发包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事宜。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土地经营权证权属状况、抵押状况、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鼓励贷款人在土地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并实行优惠利率。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贷款事项进行审核,并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下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相关权利人同意抵押和处置抵押物的承诺等证明材料; (五)拟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六)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签注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签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贷款。抵押权人应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债务履行完毕证明和签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有效证明,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风险基金 第四十条 设立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不良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新增贷款余额适时补充资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上级部门如有拨付风险补助资金一并注入风险补偿基金池。抵押贷款规模可按风险基金的15倍掌握。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十一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 (1)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直接贷款的:当抵押贷款履行期届满30日仍未清偿时,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70%、30%的比例先行清偿到期贷款,而后由贷款银行牵头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70%、30%的比例分配。 (2)通过“经营权抵押+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当抵押贷款履行期届满30日仍未清偿时,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风险基金各按60%、20%、20%的比例先行清偿到期贷款,而后由担保公司牵头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60%、20%、20%的比例分配。 (3)通过“经营权抵押+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当抵押贷款履行期届满30日仍未清偿时,由保险公司先行代偿贷款银行与保费匹配的保险金额,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70%、30%的比例清偿贷款。而后由贷款银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70%、30%的比例分配。 (4)通过“经营权抵押+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当抵押贷款履行期届满30日仍未清偿时,由保险公司代偿贷款银行与保费匹配的保险金额,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风险基金各按60%、20%、20%的比例清偿到期贷款,而后由担保公司牵头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60%、20%、20%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应向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出风险基金代偿申请。通过抵押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通过担保贷款的,由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组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贷款银行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认定,初审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县财政局据此拨付风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风险基金补偿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采取贷款重组、上门催收、诉讼催收等措施依法清收贷款,或采取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土地收储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清收贷款和抵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基金按比例分配。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处置流转土地的,不得损害原承包方流转收益。 第四十五条 当抵押人在贷款逾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实现抵押权: (一)协商处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 (二)调解处置。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依法处置。调解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收储公司处置。经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或抵押人与收储公司协商一致,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收储公司处置。收储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如需支付承包方“租金”的,由收储公司代付。 第四十六条 抵押物处置方法 (一)经营权流转 1.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协商自行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2.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委托经纪人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4.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在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二)协商收购 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收储公司处置 由收储公司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收储,并按挂牌流转、协商流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的顺序处置。 1.挂牌流转:由收储公司通过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2.协商流转:由收储公司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商流转。 3.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托管或代耕代种。 收储公司依处置收入、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收取委托费用,处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按10%;超过100万元(不含)不足500万元的部分(含)按4%;超过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2%。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储公司承担。 收储公司处置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在收取委托费用及偿还代付后,剩余部分交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超出贷款本息部分归还借款人。 (四)股份合作 抵押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股权受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处置过程中,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根据需要,随时介入协助做好抵押物处置变现。在全县范围内征集土地供需项目,设立土地供需项目库;利用县乡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络,为抵押物处置做好信息发布、信息咨询和产权交易;衔接县电视台开设信息发布专栏,及时发布抵押物处置通知,加快抵押物处置变现;衔接抵押物所在镇、村两级做好抵押物的流转组织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实现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对承接主体给予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同时,优先给予贷款或其他融资支持,实施利率优惠。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与完善利益连结机制。落实各乡镇土地二次流转及处置中的监管看护、处置协助责任,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非法侵占土地经营权、哄抢破坏地上基础设施等影响流转及处置等情况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对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 对积极参与协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及处置的乡镇,由收储公司依处置收入、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管理费用,处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5%支付;超过100万元(不含)不足500万元的部分(含)按3%支付;超过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2%支付。对村级组织的工作配合情况,由属地乡镇进行奖惩。 第四十九条 除收储公司处置外,土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县风险补偿基金垫付,处置回收后所得费用优先偿还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十条 因处置抵押物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或受让者,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约定支付原始承包方流转费用。流转期满后,土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抵押人或原始承包方。 第五十一条 依法处置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创新信贷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2日。前期试点办理的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申请书 2.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3.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件1 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申请书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以上单位各存一份。申请单位(人)须同时提交土地流转合同、交易鉴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乡镇(街道)经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格、流转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并在流转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附件2 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注:本抵押登记申请书正反面打印,一式五份,登记机关、抵押人、抵押权人、所在乡镇经管部门、发包方各留存一份。申请人须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合同及抵押清单、法人代表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担保,需提供担保协议(函)。 附件3 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本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五份,登记机关、抵押人、抵押权人、所在乡镇经管部门、发包方各留存一份。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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