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wdt1/2025-0000010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近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政策加快落地,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3年1月5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2023年6月5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省、市文件要求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实际,提出征收标准,报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确保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有章可循,避免随意征收或漏征现象,做到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确保配套费能够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重要举措 对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一般建设项目分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标准是每平方米分别为170元、100元。工业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50元,在城镇镇区的每平方米30元。 对减免规定进行了规范细化。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四、适用范围 适用区域: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适用项目类型:包括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工业企业建设的厂房、仓库等建设项目。 五、针对性解读 (一)缴费流程 1.办理规划许可: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2.获取通知单: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3.缴纳配套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到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开具缴款书: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 (二)减免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解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0539-3221569 咨询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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