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sj1/2020-0000035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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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本意见中的“飞地经济”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区)之间打破行政界限,以园区为主要载体,推动项目入园发展,借以实现要素资源互补利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合作模式。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飞地经济”发展,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创新区域合作机制,通过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园区等合作平台,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助机制。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支持“飞地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区域协同发展水平。《指导意见》对完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强化资源高效集约节约利用、规范指标统计口径和方法等重要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探索新的区域合作模式,发展飞地经济,已成为新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优化产业布局,规范飞地项目管理,县政府出台了《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沂政发〔2020〕7号)。 二、决策依据 2012年,临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明确了发展飞地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合作方式、政策措施及组织保障,鼓励在各县区之间、各县区区域内发展飞地经济;2017年,我县贯彻市飞地经济工作精神,出台了《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沂政发〔2017〕21号),根据工作需要,2020年对意见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9月份以沂政发〔2020〕7号的文号印发。 三、出台背景 近年,随着我县招商引资和退城入园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项目需要从一个乡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到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这些“飞地项目”涉及到手续办理、落地服务及效益分享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出台专门政策进行管理。2017年印发的《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沂政发〔2017〕21号)中的飞地项目主要是招商引资项目,未涵盖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实施的搬迁项目,也未规定项目飞入方、飞出方的税收分享办法及分享比例,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且上述文件已于今年7月20日到期,需要出台新意见。 4月中旬,县新旧动能转换办公室提出了出台新《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的建议,并与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和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了对接,就对往年的飞地项目的飞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起草了2020年《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4月24日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汇报;6月初,汇报稿递交报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9月1日,新修改稿由县府办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重要举措 1.明确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两类项目。一是需实行飞地的新招商引资项目,二是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实施的搬迁项目。 2.确定相关分享政策。涉及招商引资、税收和统计数据三个方面。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方面,招引方、落地方按6:4的比例认定,占用多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的,按占属地的面积比例认定。财税收益分享方面,新上项目全部税收收入由落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项目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后,招引方和落地方按6:4的比例分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落地方享受。对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搬迁项目,在保证县级既得财力基础上,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后,迁出方和迁入方按4:6比例分享,规定分享年限为5年,期满后迁出方不再分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落地方享受。财税分享方面还提到了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统计数据方面,新上飞地项目的统计数据招引方、落地方均全额享受;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搬迁项目,前5年对迁出方和迁入方实行双重统计,5年后由迁入方独享。 同时明确,飞地项目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破产重整等原因成立的新公司,不再与招引方分享;原有飞地项目已明确分享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 3.明确职责分工。分别对招引方和落地方的职责作出了说明。招引方负责研究推进项目前期考察、引荐、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帮助办理投资项目立项、节能审查、环评、安评、规划等相关手续;会同落地方做好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工作,参与项目选址,敦促投资商资金到位等;协助落地方做好项目建设的保障工作;落地方与招引方做好项目的洽谈、投资合同签订、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飞入地征地拆迁、土地手续办理等工作,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和园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4.界定其他条款。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飞地项目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飞地项目需兑现的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落地方承担;今后涉及国家税收及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意见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不再规定年限。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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