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0-0000278 | 公开目录 | 沂政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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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沂政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为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项目落地,规范飞地项目管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本着项目园区化、园区专业化、用地集约化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需实行飞地的新招商引资项目; (二)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实施的搬迁项目。 二、相关政策 (一)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 1.飞地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含境外资金)的认定,招引方与落地方按照6:4的比例认定。 2.项目落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对落地方招商引资的到位资金,按照项目占用属地土地面积比例进行认定。 (二)税收收益分享 1.新上项目全部税收收入由落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项目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后,招引方与落地方按6:4比例分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落地方享受。 2.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搬迁项目,在保证县级既得财力基础上,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后,迁出地和迁入地按4:6的比例分享,分享期限5年,期满后迁出方不再分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落地方享受。 3. 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具体分享比例。 (三)统计数据分享 新上飞地项目的统计数据县内考核实施双重统计,即招引方、落地方均全额享受;因城市建设、产业规划搬迁项目,前5年对迁出方和迁入方实行双重统计,5年后由迁入方独享。 (四)飞地项目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破产重整等原因成立的新公司,不再与招引方分享。 (五)原有飞地项目已明确分享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招引方负责研究推进项目前期考察、引荐、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帮助办理投资项目立项、节能审查、环评、安评、规划等相关手续;会同落地方做好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工作,参与项目选址,敦促投资商资金到位等;协助落地方做好项目建设的保障工作。 (二)落地方负责与招引方做好项目的洽谈、投资合同签订、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飞入地征地拆迁、土地手续办理等工作,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和园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认定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数据分享由县统计局负责;税收收益分享由县财政局负责。 四、其他 (一)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飞地项目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二)飞地项目需兑现的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落地方承担;今后涉及国家税收及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图解:《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音频解读:《沂南县飞地经济政策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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