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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j/2021-0000007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必要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森林质量相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县封山育林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培育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背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论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是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多种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开展封山禁伐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二、决策依据

起草依据该文件依据《习近平: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相关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等制定。

三、出台背景

深入推进生态沂南建设的需要。我县曾经从1985年10月到2090年9月我县开展为期五年的封山育林(禁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幅增加了我县的森林总量、精准提升了森林质量,不仅林区秩序明显改善,而且林区群众也得到转型发展。2020年荒山造林较多,全县7000多亩荒山全部纳入荒山造林项目。从2018年推行林长制以来对保护森林生态提出了具体要求。封山育林作为推行林长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保护森林生态的一个重要举措,行动的开展,将进一步改善我县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林相,促进森林数量和质量的精准提升,为夯实生态沂南建设基础提供重要政策支撑。

进一步保障林农利益的需要。目前全县只有乡村公约,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为了保证我县封山育林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出台政策,加上当前我县林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管护人员待遇偏低,管护积极性不高;部分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不能采伐变现,老百姓的自用材也得不到满足,每年还要支付大量的管护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林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森林资源增加导致林下可燃物增加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压力等等。开展新一轮的封山育林五年行动,主要是扬长避短,既保护了荒山造林,改善了生态环境,又提高管护人员的收入,解决基层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保障林农利益。

四、重要举措

文件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封山育林的目的、范围,封山育林补助标准。同时规定了护林员应履行的职责违反《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奖惩罚等。

规定了实施封山育林区域:

(一)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900株或者幼树60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600株或者幼树45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750株以上的无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封山育林区专职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二)巡逻护林;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监护林木发育情况,发现病虫害、火情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县、乡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在封山育林区封育期内,禁止从事活动及处罚:

(一)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恢复林木植被;

(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和其他损坏林木活动,致使林木、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植被价值3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定过程

为了做好我县的封山育林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国有林场、园艺场等部门积极调研、座谈、讨论、修改,并提报政府、并在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起草制定。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1月,自2020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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