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1-0000005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26-01-01 15:16:54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森林质量相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县封山育林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培育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通过对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的封禁和辅助管护,使其成为森林或者灌草植被。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与此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封山育林工作,各乡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县公安、综合执法、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气象、交运、广电、教体、水利、文旅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县林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封山育林总体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分年度下达封山育林计划。各乡镇(街道)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乡镇(街道)封山育林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丘陵、荒坡、沟壑等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900株或者幼树60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600株或者幼树45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750株以上的无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第七条根据封育区域的具体情况,对封山育林区域实行严格的封山育林。 第八条封山育林的封育区域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从适于封山育林的区域中选定。封山育林区域选定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方式和封育年限,封山育林区一经划定,必须实行长期封育,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封山育林区域的周边设置界桩(标)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主要路口、出口等明显地点设置标牌,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 第十条封山育林区域内,属国有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由县国有林地管理单位负责;属集体林地的,由各乡镇(街道)、村居或者集体林地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一条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网格化管理新机制。县、乡镇(街道)、村居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副林长,林长、副林长管理相应区域护林员、技术员、警员。县级林长在市级林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责任区域内封山育林工作,负责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镇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封山育林工作,配合落实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对村级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村级林长负责落实本地工作,组织辖区内封山育林工作,配合落实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技术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指导林农进行栽植管理,为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警员负责本责任区封山育林案件线索信息收集、接受封山育林案件投诉、举报,查处封山育林案件,开展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封山育林区域原则上按实际情况设置护林员,护林员由所在区域的林长制护林员兼任或择优选择。完成本年度管护任务的护林员按照每年1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区专职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二)巡逻护林;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监护林木发育情况,发现病虫害、火情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县、乡镇(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在封山育林区域,各管理主体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 (二)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者断根复壮; (三)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他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域内设置防火设施,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严防封山育林区火灾和病虫害发生。 第十五条在封山育林区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设置封山育林设施所需费用、采取育林措施所需补贴和护林员封山育林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封山育林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七条在封山育林期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成效进行评价。封育期满达到《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成效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 第十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应当将涉及封山育林的有关文件、成效调查等相关工作记载分类归档,建立封山育林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对在封山育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街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中队、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恢复林木植被; (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和其他损坏林木活动,致使林木、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植被价值3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影响封山育林工作的,由乡镇(街道)扣减封山育林补贴,管护区域毁林1000株以上,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封山育林资金的; (二)未履行封山育林指导职责,致使封山育林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封山育林工作实施的; (五)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简明问答:《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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