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j/2021-0000012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
文字解读:《沂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下称“2004版《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方面的重大突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二、决策依据: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关于入市地块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理解:关于入市地块的规划用途,新《土地管理法》将其限定在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这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中央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顶层设计文件中表述的“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有所差别,但基本思想一以贯之,未明确提及住宅用地。鉴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均属于经营性用地,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中的“等”究竟如何理解,仍需国务院在后续出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细则中进行明确。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关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及表决比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较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土地管理法》对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所需表决比例规定得更为严格。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等,均规定了农民集体的集体所有权人地位,同时,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表述为“土地所有权人”。据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与入市实施主体是不同的概念范畴。 三、出台背景: 鉴于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集中在入市条件及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两个方面,且规定得较为概括,上级相关的配套细则、实施办法等操作层面配套文件通知等尚未出台,为搞好全县用地保障服务,扎实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相关操作细则、实践经验,县政府制定印发了《沂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四、重要举措: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家用地政策进入调整期,征地范围大幅缩小,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六类用地可以依法征收,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征地受限,这样给经济生活建设形成用地瓶颈。为有效破解用地瓶颈,我县借鉴改革地区经验,勇于探索,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前已完成挂牌出让4宗,另有50余宗经营性建设用地正在组织入市,有力支持了我县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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