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罚告〔2023〕355号
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徐梦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6月6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挂号信(XA49884313743)和相关材料。2023年6月9日领导签批后转至综合执法大队四组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举报人信件内容,信中反映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徐梦雨)在拼多多·仟草药堂销售枸杞虚假宣传,并提供了购买枸杞的订单号(230530—617385891252483)和该单产品的快递单号(中通快递78344948487931)及签收状态。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微信快递服务查询中通快递78344948487931的物流轨迹显示,该单产品从亳州发货,由亳州的亳州中通上层分拣揽收,说明经营者徐梦雨实际在亳州从事经营活动。同日查询拼多多·仟草药堂销售产品和证照信息情况,正在销售红花、丹参、坚果藕粉羹、冬瓜皮等产品;同时对该店铺上传的证照信息进行了打印。
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注册登记时留取联系电话13785956847,提示该号码为空号。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徐梦雨)(以下简称“当事人”)的档案信息,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经营者徐梦雨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打印,并对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正阳路与芙蓉路交叉口180米路西是一个模糊地址,未说明是该交叉口路南还是路北,执法人员分别对该交叉口路南和路北180米路西的地点依次进行了核查,距该交叉口路南180米路西的位置在门口招牌“宴喜堂”的厨房位置,其营业执照为沂南县宴喜堂大酒店(注册日期2014年6月18日);“宴喜堂”南邻门口招牌为“华糖名酒广场”,营业执照为沂南阳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9年05月16日),未发现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该交叉口路北路西至180米的地方依次为南村社区二区、开元上都建设项目,距交叉口路北路西180米的位置为开元上都建设目,此位置无经营店铺。执法人员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023年6月12日立案。
2023年6月12日本局向上海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1207607751248)寄送了协助调查函沂南市监执法协查[2023]4017号,当事人预留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道东方圆大歌蔬菜超市。
2023年6月14日,从拼多多·仟草药堂下单(230614—2031459526800308)红花(5克),当事人通过中通快递78348064978868仍从亳州市发货。
鉴于上述情形,本局确认当事人未在沂南实际经营商品,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经营地址)取得了登记。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经营者徐梦雨2022年3月1日取得注册登记,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正阳路与芙蓉路交叉口180米路西为虚假地址,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亳州市。
证据目录:
1、举报信及其附件材料、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举报处理单、案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表1份、现场核查照片9张和走访登记表1张,证明登记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正阳路与芙蓉路交叉口180米路西不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该地址为虚假地址;
4、中通快递单号78344948487931及其物流轨迹详细信息各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枸杞产品从亳州发货;
5、2023年6月9日本局查询拼多多·仟草药堂的证照1份,证明拼多多平台上有店铺“仟草药堂”和其经营证照为“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徐梦雨”;
6、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1份,证明本局查询的沂南东世海食品百货经营部的申报经营场所地址承诺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正阳路与芙蓉路交叉口180米路西;
7、协助调查函(沂南市监执法协查[2023]4017号)及回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预留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道东方圆大歌蔬菜超市。
8、经营者徐梦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上传的身份信息;
9、订单230614—2031459526800308的交易记录、中通快递单号78348064978868及快递单包裹信息,证明当事人从亳州市发货。
案件性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2022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2022年11月1日废止,对提供虚假材产取得登记的处罚为“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有1项“登记地址”为虚假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裁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符合【较轻】情节裁量阶次,拟给予当事人按[较轻]情节阶次处罚。
2023年7月28日本局通过EMS1277199494048向你寄送了行政处罚告书(沂南市监罚告[2023]355号),你收到后拒绝签收,2023年8月1日该快递件退回本局。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第二十二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十七条(二)【较轻】情节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联系人:公培昌 联系电话:3255005
联系地址: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1415房间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