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及内部监督管理等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与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合法合规、提质增效。
二、具体要求及实施细则
(一)服务承诺制度
代理机构在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时,应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需求论证、文件编制、评审组织等代理事项服务质量要求,承诺对供应商不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在采购文件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等);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做到应进必进、无场外交易;在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开标、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二)限时办结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全流程限时办结体系,在法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在限时办结制度建立时,应当明确需求论证、文件编制、评标组织、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流程时间节点,同时建立临近时限提醒机制,对临近时限任务进行提醒。
(三)执业公示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平台,实现执业活动全流程透明化。在执业公示制度建立中,需重点明确从业人员名单(不少于5名)、收费方式及标准;项目进度(如招标公告、变更公告、结果公告);近三年内行政处罚、质疑投诉处理结果等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一次性告知体系,重点解决与采购人、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采购人,应当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对于投标供应商,应当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方式、电子采购平台网址、CA证书办理流程、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答疑截止时间等信息。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中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完善机制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实行岗位分权,实行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合同审核岗位分离;加强风险防控,对新入职人员开展政府采购知识测试;健全档案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