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版
各乡镇(街道)财经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3 年 1 月1 日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财采〔2022〕15号)
上一条:沂南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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