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98号)要求,矿业权出让步骤为:
(一)制定出让工作方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出让条件、规划区块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确定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和出让范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编制“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净矿”出让工作,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规定。
(二)现场踏勘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省、市级“净矿”出让工作要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现场踏勘报告。
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范围;
2.资源状况;
3.矿业权设置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原有设施、道路情况等;
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权属等情况;
6.核实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范围重叠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处置补偿方案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权益人进行确认,拟定处置补偿方案,在矿山所在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四)组织公开出让
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
(五)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