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e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查看详情→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详情→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合条件的鼓励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
查看详情→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并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查看详情→答: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查看详情→答: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临时用地申请人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并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制...
查看详情→答: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
查看详情→答: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查看详情→答:可以。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所以利用地表改种西瓜、草莓、西红柿等一年能收获一季作物的大棚,不会导致耕地地类变化
查看详情→答: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查看详情→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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