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查看详情→答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正常天气条件及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但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除外
查看详情→答:(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六)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
查看详情→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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