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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住建局   点击数: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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