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查看详情→答:11月2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冉凡亚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
查看详情→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二)设置摊位、野餐烧烤、垂钓、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三)放养或拴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四)挖坑、采石、取土、焚纸、筑坟;(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六)停放车辆,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查看详情→答: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
查看详情→答:沂河、汶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县城市规划区的沂河、汶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
查看详情→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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