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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