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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