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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沂南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点击数:

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e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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