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98号)要求,矿业权出让条件为: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
(五)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
(八)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已查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所需的技术资料已完备;
(九)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电力设施、道路、历史遗留资产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
(十)采矿权出让后,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临时占用或永久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场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工作,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十一)其他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