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七十六条新增条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讨薪将被追责。对不听从国家机关清欠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停处理、一意缠访、闹访、聚众闹事、独门堵路、威胁、侮辱国家机关清欠工作、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对组织者和参与者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