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方案》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统筹管理全县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实施的管护主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明确管护范围和内容。2011年以来,由发改、水利、原国土、原开发办实施并已上图入库的各类农田建设项目纳入管护范围,重点管护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工程以及所涉及的其他内容。
(三)细化工程移交。规范完善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内容及对象,并明确管护责任。
(四)明确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日常巡察、维护、清淤等工作内容及管护人员具体职责。
(五)落实管护经费。管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县级财政部门预算、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收益、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等,并明确管护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