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答:《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迁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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