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