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等水体,应建设不小于30米宽的绿化带。
(七)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