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依据的经审查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