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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2-12-07    来源: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数:

答:《沂南县城市绿线和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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