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电子证照)(对于已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单位可不再提供证明文件;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不再提供)。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电子身份证)。 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 相关表格可以登录临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相关下载”区下载(http://gjj.linyi.gov.cn/)。 新开办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免于提交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