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5-0000032 | 公开目录 | 新闻发布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新闻发布会解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解读《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
|
4月1日,我县召开《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6章16条,主要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管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减免范围等内容。 发布人 乔玉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文努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友华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海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 主持人 周中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党组书记 答记者问: 1.这次新出台的《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征收范围方面。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 征收名称方面。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个名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征收标准方面。 一是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的,位于中心城区的,原标准为195元/平方米,现标准为170元/平方米;位于城镇镇区且建筑为一层的,原标准为50元/平方米,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原标准为40元/平方米,现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二是仓储物流企业仓储用房,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原标准为30元/平方米,现标准分别为17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三是中心城区地下车库,原标准免征,现标准为170元/平方米。 四是工业企业除厂房、仓库以外的建筑,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原标准免征,现标准分别为17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五是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原标准免征,现标准分别为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 2.新出台的《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应征收配套费的范围及建筑面积是如何确定的? 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批复备案的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和乡镇镇区范围。 应征收配套费的建筑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规划图纸和建筑图纸,核实每个申报单体的实际建筑面积,出具《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并抄送执收部门。 3.按照新出台的《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具体的缴费流程是什么呢? 主要有三个步骤: 开具手续通知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至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开具《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开具缴款通知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沂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缴纳配套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成功后自动收到包含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短信提醒。 4.新出台的《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减免政策? 一、免征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情况: 一是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是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对该项资金是如何进行管理使用的? 财政部门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征收的配套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 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执收部门收取的配套费及时入库,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资产管理。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一起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