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lj1/2022-0000090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媒体解读:《沂南县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
媒体解读:《关于沂南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根据《通知》,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为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纵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二十米为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是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二十米为界。 《通知》提出,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通知》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禁止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通知》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记者李文静)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文字解读:《沂南县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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