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我县的沂河汶河段是否允许承包养殖 |
| 留言日期 | 2026-06-16 |
| 联系人姓名 | 姜** |
| 身份证号 | 3713**********6935 |
| 手机 | 130****0521 |
| 性别 | 男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发言内容 | 请问,依据水利渔业等相关规定,我县的沂河汶河段水域是否允许承包养殖?如允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目前沂河汶河水域是否有已承包段,有的话能否向社会公布?近期沂河大庄橡胶坝上面河段有集中捕鱼行为,是否合法? |
| 答复单位 |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
| 答复时间 | 2026-06-20 |
| 答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县沂河汶河段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水域,在此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核发条件遵从国务院相关规定。 近期在沂河大庄橡胶坝上面河段进行的捕鱼作业,是实施全省测水配方项目而进行的生态治理类专项特许捕捞,只准捕捞在项目实施中增值放流的花鲢、白鲢和草鱼,禁止捕捞鲤鱼、鲫鱼等野生鱼类,已依法依规办理捕捞手续。全省测水配方项目是我省针对内陆水域富营养化、藻类水华爆发风险、菹草疯长、资源衰退等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提供的渔业对策,通过放鱼养水提升水域生态环境水平。感谢您对渔业的支持和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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