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等规范出台印发,我县于2021年出台的《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沂政办发〔202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进行修正和调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我县的《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部门成立文件起草小组,吸收学习省内外经济发达城市的规划管理先进做法,学习了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规章制度,借鉴他们的控制标准。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住宅项目规范》《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制定。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沂南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更新用地分类体系。根据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体系,明确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明确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2.调整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年版)》中对住宅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的控制指标要求,本《标准》相应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原38号文中“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1.2,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35%,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1.5,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28%,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3.0,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20%”,本《标准》规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1.1,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40%,多层(4—6F)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1.5,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30%,多层(7F及以上)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1.9,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28%,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2.6,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20%”。
原38号文中“多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3.0,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50%,高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控制为不大于5.0,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45%”,本《标准》规定“零售商业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不小于1.2,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55%;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不小于0.7,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60%;旅馆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不小于1.5,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55%;娱乐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不小于1.0,建筑密度控制为不大于55%”。
3.新增工业与仓储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6〕41号)文件要求,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化工、重工机械等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4.新增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混合用地、零星用地管控要求。绿地与开敞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低冲击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单一类别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或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其可兼容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议值)。混合用地中的土地用途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拆分计算。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可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与相邻地块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充电站、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5.新增住宅项目管控要求。住宅项目应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相关管控要求;高品质住宅项目应同时满足省、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6.调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原38号文中“层高超过4.8米的住宅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本《标准》规定“层高超过4.9米的住宅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原38号文中“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4米,层高超过5.4米的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本《标准》规定“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且不超过8.8米时,建筑面积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超过8.8米时,建筑面积按照三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7.提高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原38号文中“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本《标准》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8.取消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要求。根据《山东省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科学配置基础教育资源实施方案》(鲁教基发〔2026〕1号)文件要求,“自2026年起,非人口净流入地幼儿园及小学教学班不再新增、并逐年下降”,本《标准》相应取消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要求。
9.新增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布局分散布置,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每4户不少于1个设置。
10.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如原38号文中“办公楼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5个机动车位,超市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5个机动车位,市场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0个机动车位,会议中心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4.0个机动车位”,本《标准》规定“行政办公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4个机动车位,超市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1个机动车位,商务办公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2个机动车位,批发市场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2个机动车位,会议中心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8.0个机动车位”。新增工业厂房、物流仓储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3个机动车位
11.优化市政工程内容,新增道路工程规划要求。城市道路系统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