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沂南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沂南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建设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居住用地
第七条 城镇住宅用地布局
(一)城镇住宅项目应统一规划,统筹考虑近、远期发展,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谐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
(二)城镇住宅用地中物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宜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三)新建居住项目确需分期实施的,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实施建设,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
(四)低、多层居住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净用地),新区不小于5000平方米,旧区不小于40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不小于6000平方米,旧区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城镇住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居住建筑 | 低层 | 1.1 | 40% |
多层(4—6F) | 1.5 | 30% |
多层(7F及以上) | 1.9 | 28% |
高层 | 2.6 | 20% |
地下 | —— | 80% |
备注: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且满足《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六)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控制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规定。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5%,属于老城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三节 商业服务业用地
第八条 商业服务业用地布局(一)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条件应标明主要用地类别,有明确建设要求的(如加油站、会展中心等)应在用地分类后标明。
(三)低、多层商业及办公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净用地),新区不小于3000平方米,旧区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商业及办公建筑新区不小于4000平方米,旧区不小于3500平方米。
(四)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二 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零售商业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 | 1.2 | 55% | 25% |
批发市场用地 | 0.7 | 60% | 10% |
餐饮用地 | 1.2 | 55% | 25% |
旅馆用地 | 1.5 | 55% | 25% |
商务金融用地 | 1.2 | 55% | 25% |
娱乐用地 | 1.0 | 55% | 25% |
备注:1.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绿地率为下限,建筑密度为上限,且满足《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娱乐用地中商业综合体,容积率不小于2.0。
第四节 工业与仓储用地
第九条 工业、仓储用地
(一)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化工、重工机械等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严格控制单层厂房建设,原则上应建设三层及以上厂房。
(二)工业用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业及物流仓储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净用地),新区不小于5000平方米;物流仓储建筑旧区不小于3000平方米。
第五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十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 多层 | 2.0 | 45% | 35% |
高层 | 4.5 | 40% |
备注:表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不宜小于35%,且满足《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临沂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和执行通则》。
第六节 绿地与开敞空间
第十一条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一)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绿地与开敞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低冲击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其中综合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公顷,社区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公顷,带状游园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各类公园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公园用地面积比例大于65%,具体用地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三)口袋公园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块等小区域见缝插绿,宜与体育设施、停车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综合设置,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第七节 混合用地与零星用地
第十二条 用地兼容和用地混合
(一)设施与用地兼容指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单一类别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或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规划中用地表示为单一类别,其可兼容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议值),如兼容设施无构筑物,则以用地面积计。
(二)用地混合使用方式指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功能超出设施与用地兼容性规定的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类别组合表达的情形。项目建设应保持主导用途的主导地位,混合用途应互不相斥,且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相关要求。
混合用地中的土地用途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拆分计算。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三)用地兼容和用地混合标准具体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链条管理的通知》《临沂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和执行通则》和《关于推进临沂市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零星用地
(一)“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可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与相邻地块整合使用。
(二)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充电站、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日照标准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标准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时,建筑日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学校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大、中、小学教学楼主要朝向的普通教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
表四
技 术 参 数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有效日照时间带(真太阳时) | 8:00—16:00 | 9:00—15:00 |
计算点经纬度 | 北纬35°33',东经118°27' |
计算时间间隔 | 1分钟 |
采样点间距 | 1米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 |
最小连续日照时间 | ≥5分钟 |
备注:①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十六条 日照计算分析方法
日照计算采用多点沿线分析与平面区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照计算分析范围
(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北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5倍,且最大不超过150米;东侧、西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大不超过100米。当申报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1)。

图1
以计算范围内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一般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物、构筑物(图2)。

图2
(二)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分析范围:南侧以被遮挡建筑南墙为基准向南150米,东侧、西侧以被遮挡建筑最外侧面为基准向外6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3)。

图3
(三)计算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计算:
1.临时建筑。
2.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类的建筑。
3.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中拟拆除的建筑。
第十八条 日照模拟计算分析
当申报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划编研方案或下述要求进行日照模拟计算分析:
(一)申报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绿化、河道等用地时,地界以北10米原则上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图4)。

图4
(二)申报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居住等建筑,其南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5)。

图5
(三)申报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6)。

图6
第二节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节能、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间的南北间距:
(一)6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净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7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需满足日照分析标准,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0.6H,且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五)所列要求:
表五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H(米) | 24<H≤40 | 40<H≤60 | 60<H<100 |
南北距离(米) | 30 | 35 | 40 |
(三)新建多层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最小间距低层不应小于9米,多层、高层不应小于13米,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四)新建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最小间距低层不应小于15米,多层不应小于20米,高层不应小于30米,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本规定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的东西间距:
(一)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多层之间不小于8米;高层与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18米。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及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三节 建筑退线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一)南北朝向
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二)东西朝向
1.低层、多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9米,并满足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5米;如需铺设内部市政管网或相邻地界内已有既定建筑物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8米。
(四)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并满足相邻地块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以下最小距离(表六)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六 建筑后退道路沿石最小距离 单位:M
建筑高度(H)
道路红线 宽度(D) | H<24 | 24≤H<50 | 50≤H<75 | 75≤H<100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D≥40 | 25 | 20 | 25 | 20 | 30 | 25 | 35 | 30 |
30≤D<40 | 20 | 15 | 20 | 15 | 25 | 20 | 30 | 25 |
D<30 | 20 | 15 | 20 | 15 | 25 | 20 | 30 | 25 |
(二)规划建筑位于主干路交叉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三)重要道路、外环路建筑红线
1.历山路:沿街建筑后退历山路路沿石不小于30米。
2.朝阳路:沿街建筑后退朝阳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3.澳柯玛大道:沿街建筑后退澳柯玛大道路沿石不小于40米。
4.西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西外环路路沿石不小于40米。
5.北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北外环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四)其他规定
1.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2.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3.建筑物以建筑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其正投影外缘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筑物的装饰、挑檐、雨篷、门廊、连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地下出入口、台阶、坡道、窗井等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4.传达室、警卫(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在满足交通安全视线分析的前提下,可酌情降低建筑控制线标准,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5.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以上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特殊情况下因城市建设需要,地块不满足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自然资源和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节 建筑设计
第二十五条 整体规划要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整体空间效果和景观形态,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空间轮廓。
(二)建筑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保护并合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增加节水设施,路面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材料。
(三)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对径流雨水水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筑屋面及外装饰材料。
(四)建筑屋顶形式应与建筑立面方案整体考虑、同步设计,避免单一的平顶形式,打造丰富多样的第五立面,并对建筑屋顶的太阳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屋顶通信设施等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
(五)沿城市道路项目不宜设置实体围墙,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进行空间分隔。住宅及其他建筑项目围墙应为镂空形式,与建筑方案一并设计。
(六)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提供不少于2个建筑设计方案。
(七)商业用地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控制。
(八)住宅项目应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相关管控要求;高品质住宅项目应同时满足省、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公共建筑、室外场地、民用建筑入口、公共设施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按相应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高度与面宽
(一)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保护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商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
(五)商业、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
(六)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6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3个。
(七)住宅建筑高度大于40米,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2个。
第二十八条 建筑面积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并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3米,层高超过4.9米的住宅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的客厅挑空等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的限制。
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且不超过8.8米时,建筑面积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超过8.8米时,建筑面积按照三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的限制。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飘窗
飘窗的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且挑出长度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
第二十九条 建筑色彩
统筹建筑色彩搭配,遵循色彩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注重宏观与微观相和谐,整体与局部相统一。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主色调和辅助色调,主次分明,做好色彩搭配,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三十条 其他要求
(一)坡地建筑或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物室外地坪较低一侧地面标高作为室外地坪。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第一级台阶外侧、坡道起坡点与相邻市政道路路沿石顶点坡度不宜大于2%。
第五节 公共设施配套
第三十一条 按照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表七);
表七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距离与规模 |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 居住街坊 |
步行距离(米) | 800~1000 | 500 | 300 | — |
居住人口(人) | 50000~100000 | 15000~25000 | 5000~12000 | 1000~3000 |
住宅数量(套) | 17000~32000 | 5000~8000 | 1500~4000 | 300~10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居住区规模分级配置,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服务用房,且最少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总建筑面积的3‰-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标准配建体育健身设施。
(四)对于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地块,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要求。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高品质住宅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同时满足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如有相关政策新增或调整配建标准,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标准
(一)公共厕所的设置数量标准:满足规模300-500户应设置1座公厕。
(二)居住区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每500户或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设置1座垃圾分类收集房,每200户设置1个垃圾分类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应便于投放和收运,且不应阻塞安全通道,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救援。收集房宜与公共厕所结合布置,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日常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活动分类收集容器(每60户一组,4个240L容量分类垃圾桶)。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布局分散布置,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每4户不少于1个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禁止设置在地下、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第三十六条 除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宜独立设置,集中布局,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居民使用;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设置于地上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第六节 人防工程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6%作为人防工程控制规模最低限制。
第三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四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第七节 停车场(库)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合理安排出入口与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鼓励居住区内实行人车分流,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新型产业用地配建生产服务及生活服务设施时,建筑层数大于7层(含7层)或建筑面积大于7500平方米,宜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四十五条 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应符合表八的规定,表八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表八 机动车、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配建指标
类 型 | 单 位 | 机动车(个) | 非机动车(个) |
住 宅 | 商品房 | 车位/每户 | 1.2 | 1.5 |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 0.5 | 2.0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4 | 2.0 |
商 业 | 商场、超市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1 | 4.0 |
商务办公 | 1.2 | 2.0 |
批发市场 | 1.2 | 2.0 |
娱乐、餐饮 | 1.6 | 4.0 |
星级酒店、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0.6 |
一般酒店、宾馆 | 0.3 | 0.6 |
文 化 | 展览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0 |
会展中心 | 0.9 | 5.0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8.0 | 5.0 |
剧场、电影院 | 4.0 | 15.0 |
体 育 | 一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3.0 | 20.0 |
二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0 | 20.0 |
学 校 | 幼儿园 | 教职工 | 车位/100教职工 | 15.0 | 20.0 |
接送临时 | 车位/100学生 | 4.0 | 20.0 |
小学 | 教职工 | 车位/100教职工 | 20.0 | 20.0 |
接送临时 | 车位/100学生 | 5.0 | 30.0 |
中学 | 教职工、学生 | 机动车位/100教职工; 非机动车位/100师生 | 20.0 | 30.0 |
接送临时 | 车位/100学生 | 2.0 | 10.0 |
大专、中专、职校 | 机动车位/100教职工; 非机动车位/100师生 | 30.0 | 30.0 |
医 院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3.0 |
社区医疗卫生 | 0.4 | 3.0 |
游 览 | 动植物园、游乐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5.0 | 1.0 |
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区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8.0 | 10.0 |
对外交通 | 火车站、汽车站 | 车位/设计高峰日 100乘客 | 2.0 | 2.0 |
工业仓储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 | 1.0 |
物流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 | 1.0 |
备注:表八中幼儿园、中小学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划管理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宜按每车位25-30平方米设置;停车楼和地下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车位30-40平方米设置。
第四十七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第四章 市政工程
第一节 道路工程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系统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
(二)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
(三)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四)为工程管线和相应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五)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应的停车视距确定。交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相交道路的较低等级道路取值。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交叉口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第五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宜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以外。
第二节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五十五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第五十六条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七条 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重要干道、重要地区的雨水规划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的重现期宜采用1-3年。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
第五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跨越主、次干路交叉口时,不应新建各种架空线。
第五十九条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后该规划方案需重新提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控制标准实施前已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已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仍按原规划方案及规划条件执行,若该规划方案两年内未实施,需按本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控制标准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
附 录
一、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指以县城主城区为主体,包括临近功能组团以及需加强管制的空间区域,具体为省政府批复《沂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二、建筑按高度分类: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多层建筑: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27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24米。
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7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
三、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五、建筑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六、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七、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
八、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九、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十、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一、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十二、居住区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临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时计算到距道路边缘1米,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居住区级及以上道路时计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
十三、居住区其他绿地的面积计算。临道路时计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临围墙等构筑物时计算到墙脚。
十四、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十五、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十六、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主要是指社区加强党的建设、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居民群众、开展文体活动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室内场所,以及为完成场所使用配备的必要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等各类用房。
十七、视距三角形:指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两个相交道路的停车视距,从两侧停车线(或最内侧车道边线)向后量取长度,连接端点所形成的三角形区域。
十八、平面交叉口渠化:指通过标线、护栏、导流岛、车道拓宽、停止线前移等交通设施,把交叉口内不同流向、不同速度的车流、人流分离引导,减少车辆交叉冲突点,规范通行轨迹,提升安全与通行效率的交通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