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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6-00016 公开目录 沂政办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YNDR-2026-0020001 效力状态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建设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以及中心城区建设范围外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机构)养护的公共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因临时或永久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修剪或伐移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树木,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所缴纳的补偿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类别及内容

(一)经审批合法占用或伐移的补偿费用

1.永久占用绿地是指长期占用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迁移苗木或设施后不再具备绿地或景观功能的(如开设路口、项目用地、构筑物建设、设备安置等)。补偿资金应包括:(1)占用绿地不在申请单位征地范围内的,收取占用绿地补偿费、苗木及设施补偿费、绿化恢复费;(2)占用绿地在申请单位征地范围内的,收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绿化恢复费。

2.临时占用绿地指占用一定时期后可以恢复原绿化和景观功能的。补偿资金应包括:(1)占用绿地不在申请单位征地范围内的,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苗木及设施补偿费;(2)占用绿地在申请单位征地范围内的,收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3.非占用类的绿化修剪和伐移。

(1)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是指因安全或其他必要原因,需对绿地内树木进行局部修剪或砍伐的,应当缴纳苗木补偿费。砍伐树木的,同时应在指定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另外缴纳树木代植费。

(2)迁移古树名木。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确需迁移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二)违法占用及损毁绿化的赔偿费用

对未经批准,违规迁移、砍伐或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内绿化苗木和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SDA2-31-2016)等相关标准认定。

(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评估价执行。

(二)绿化恢复费、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根据占用、损毁绿地时的建设管养综合成本认定。

(三)苗木及设施补偿费用、代植费。修剪树木的,根据修剪程度,按苗木补偿费的20%-50%认定;砍伐树木的,分别按核定的苗木补偿价格的2倍、0.5倍认定补偿费、代植费。

第六条 补偿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偿资金收缴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条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因开展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所需评估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的合法占用或伐移,树木修剪、迁移及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恢复由申请单位自主委托承担本年度城市绿化养护的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可参照《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计算参考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计算参考细则


附件


沂南县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损毁补偿资金计算参考细则


一、永久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一)占用绿地补偿费

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算,计算公式为:

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现行基准地价×(1±∑K)×Kj×(1+Kx)

其中:现行基准地价按沂南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土地性质按照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后实际的土地使用用途认定,其土地等级按照占用区域所处区块土地级别认定;∑K为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Kj为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系数,其中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使用年限;Kx为开发程度修正系数。

(二)苗木及设施补偿费

补偿因占用绿地对园林景观、大气环境、居民生活及设施功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1. 一般苗木及设施:结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SDA2-31-2016)、《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临沂市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及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苗木部分及市场行情综合测算。

2. 超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范围的苗木:

(1)落叶乔木:在价目表所列最大规格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20%;

(2)落叶灌木、观赏花灌木:在价目表所列最大规格基础上,胸径/地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30%;

(3)常绿树木:在价目表所列最大规格基础上,胸径/地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30%,高度每增加1m补偿费增加30%,(以较高者为准);

(4)模纹:在价目表所列最大规格基础上,高度每增加10cm或冠幅每增加5cm,补偿费增加40元(以较高者为准);

(5)球类植物:在价目表所列最大规格基础上,冠幅每增加10cm,补偿费增加200元;

(6)精品特选景观苗木:按照市场价综合测算认定;

(7)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

①古树(树龄≥100年)、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纪念意义):采用专家咨询法认定,补偿费不低于同类型、同规格树木的5倍;计算公式为:

古树名木价值=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客观投入。

②古树后续资源(树龄80~100年,或胸径≥50cm落叶乔木、≥30cm常绿乔木):补偿费参照古树名木标准的0.8倍认定。

(三)绿化恢复费

根据近3年重点绿化工程中标价综合测算认定。

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一)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

绿地类别具体内容计费单位计取标准备注
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游园元/㎡·日10具有一定游憩功能、游人可进入的“道路 绿地”纳入此类
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元/㎡·日10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计入公园绿地
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元/㎡·日5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在道路红线内的,纳入此类。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元/㎡·日3
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元/㎡·日3道路红线以外,具有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道路绿地”纳入此类。

(二)苗木及设施补偿费

参照永久占用绿地涉及的苗木及设施补偿费认定。

三、非占用类的绿化修剪和伐移

修剪树木的,根据修剪程度,按核定的苗木补偿价格的20%~50%认定;砍伐树木的,分别核定的苗木补偿价格的2倍、0.5倍认定补偿费、代植费。

四、临时占用绿地绿化恢复费

包含等面积、等标准恢复绿地施工所需全部费用,根据《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SDA2-31-2016)《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临沂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及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苗木部分、近3年重点绿化工程中标价以及市场行情综合测算认定。

五、迁移费

包含起挖或拆除、运输、二次栽植或安装、苗木养护费,设施的拆除、吊装、运输、安装费,按苗木及设施补偿费的0.5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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