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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66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字〔2022〕55号
成文日期 2022-12-02 发布日期 2022-12-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字〔202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建设区声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适用于沂南县现状建成区以及城市远期建设发展需要实行管理控制的区域,东到沂河、南到南环路、西到汶河、北到北环二路,范围面积76.5平方公里。

二、基本原则

本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本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依据

3.1任务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43号)。

3.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5号,2005年12月3日;

(5)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6)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2010年12月15日;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15日实施。

3.3技术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4其它依据

《沂南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

四、声环境区划及其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0类、1类、2类、3类、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4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下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dB(A)]

夜间[dB(A)]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一)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不得小于0.5km2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六)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交通干线(边界)相邻4类声功能区距离的确定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铁路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城市主干路、一级公路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城市次干路、二级公路

45

1类区

30

2类区

15

3类区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见表2)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八)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对于本次功能区划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九)其它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

位于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2.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在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相应划分到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交通场站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大型公园、风景旅游区和纪念馆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4.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6.在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7.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8.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沂南县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为:东到沂河、南到南环路、西到汶河、北到北环二路。县城规划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以乡村、农田和预留发展用地为主,按照GB3096要求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其他区域执行标准确定声环境功能。因此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

依据《沂南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

县城规划区总面积76.53km2,1-3类功能区规划区总面积65.61km2。其中2类功能区面积最大,为34.65km2,占整个区划面积的45.28%;1类功能区面积为20.47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26.74%,3类功能区面积为10.49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13.7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县城内主干道、次干道及边界线外一定区域以及交通站场。

具体见下表3、表4。



八、其他区域执行标准

除以上详细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外,沂南县其他区域(乡村、机场、特殊区域等)执行以下准则:

(1)县城以外的规划区

根据规划,沂南县县城以外的规划区以乡村、农田为主,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飞机场周边噪声控制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中的要求进行管理。

(3)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照实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

九、区划图及说明

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如下图1所示。其中浅绿色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浅蓝色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褐色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相应距离区域内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十、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图:《沂南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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