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313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字〔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特种设备事故响应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2.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3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4.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4.2预案启动 4.3基本响应 4.4现场紧急处置 4.5救援过程重要事项决策 4.6扩大响应 4.7应急响应中断及终止 5应急响应保障 5.1救援人员保障 5.2救援物资保障 5.3医疗救助保障 5.4人员疏散保障 5.5现场治安保障 5.6资金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通讯联络保障 6演练与培训 6.1演练 6.2教育培训 7后期处理 7.1事后恢复 7.2调查分析 7.3工作总结 7.4信息发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为加强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合理使用救援资源,有序、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2005〕206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2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0〕168号)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临市监特字〔2021〕126号)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沂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沂政发〔2022〕9号) 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含)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1.5.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5.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积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响应,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响应,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县(区)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 1.5.4预防为主,重点监管。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1.5.5快速反应,协调应对。有关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1.5.6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沂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市场监管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应急、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设立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见下图: 2.2.1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县人民医院、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及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决定抽调财政、民政、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指挥。 2.2.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2)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各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3)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6)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及器材装备; (7)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9)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 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10)必要时,由总指挥指派人员担任现场抢险指挥;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3.1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539-3221853。 主要职责是: (1)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结束本预案的建议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及时下达指挥部的相关决策; (3)按照指挥部要求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4)负责事故的上报以及协调事故的宣传报道等事宜; (5)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对外联系和求援。 2.3.2现场抢险指挥组 人员组成: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派的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局、有关专家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县委宣传部、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供电公司及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发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 (2)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 (3)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根据事故情况,做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 (6)事故抢救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2.3.3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局、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和监测,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有关数据,并及时向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 (2)负责向现场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事故对特种设备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2.3.4治安保卫组 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事故发生地乡镇及事故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必要时,对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的决定,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 (3)负责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3.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县卫健局牵头,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发生地乡镇安排有关人员协助。 主要职责: (1)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2.3.6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纪委监委、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参加。其中,按规定属国务院、省、市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上级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主要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本县,则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3.7善后处理组 组成人员:由县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县应急局、人社局、卫健局、应急局、总工会、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 (3)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3.8物资保障组 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工信局、财政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 (2)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 (3)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4)负责疏散转移群众的安置及生活保障; (5)适时动用本市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6)必要时提供临时用电保障。 2.3.9各乡镇(街道)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3.10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1.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及时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发生。 3.1.2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3.2.2预防措施 3.2.2.1使用单位预防措施 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2.2.3监管部门预防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2.3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以下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Ⅳ级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2.4预警及信息发布 3.2.4.1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预测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4.2信息发布 (1)经过核实,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 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省政府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 (2)对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由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3)对可能发生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由县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各级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注册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3.1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是受理事故信息报告以及向县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 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3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急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2)接到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指挥部进行报告。由县政府统一上报临沂市政府。 (3)为了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暂时核实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并告知“正在核实中”。 (4)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按要求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4.1.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来源 (l)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所有人、使用人; (2)事故发生现场附近的获悉者; (3)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发的有效信息。 4.1.2信息处理程序 4.1.2.1接到事故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初步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为启动预案提供基础依据。 4.1.2.2信息分析的内容 (1)事故的紧迫程度; (2)事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1.2.3相关准备信息 (1)拟选派的救援力量,拟采取的救助方式; (2)事故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3)危险源的控制及危害的消除方式。 4.1.3信息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核实、分析评估确定的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 4.2.1确认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按以下程序决定启动预案: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向副总指挥报告,再按照副总指挥的指示或由副总指挥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 4.2.2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指挥部各工作机构迅速到位。 4.2.3专项指挥部及办公室进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状态,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持密切联系。 4.3.1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场监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2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安排本预案确定的指挥部人员及现场指挥人员赶赴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 4.3.3现场抢险指挥组成员分别到事故现场集结,按照总指挥或现场指挥的指令行使职能:划定现场警戒线、交通管制线,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指挥现场人员先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4.3.4现场抢险指挥组实施现场指挥,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态发展,随时向指挥部报告;认真观察判断现场实际情况,正确调整和确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3.5事故现场其他各组按照各自职责,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做好后援工作。 4.3.6各小组负责人及时将现场工作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由现场指挥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指挥部或总指挥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县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县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4.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9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4.10当发生事故时,县公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县监察委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4.11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堵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4.4.12各参与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5.1紧急疏散。当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或相关单位时,经现场指挥报请指挥部同意后,由现场抢险指挥组织实施紧急疏散。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交通工具,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安排疏散人员安置地点及相关保障物资。 4.5.2物资援助。当事故救援所需的器材、设备发生短缺时,按照现场指挥或总指挥要求,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迅速调集物资进行支援。 4.5.3紧急支援。当现场控制需要特殊装备资源支援时,经总指挥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支援。 4.5.4组成专家组。根据事故的复杂程度,由现场指挥确定及时调动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研究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 4.5.5现场指挥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及时向现场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指令。研究提出是否中断、终止应急救援行动的意见,报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如总指挥在现场指挥,则由总指挥决定。 当事故状态难以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有可能波及更大范围或造成跨县严重社会影响时,现场指挥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报县政府确定相关事项。 4.7.1当现场救援的条件正在或将要恶化,并将严重威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现场指挥部建议、指挥部批准后,可暂时中断应急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7.2当现场抢险指挥组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救援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应报请经指挥部结束本预案,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出结束指令。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所有参加救援的力量终止救援行动。 5.1.1应急响应人员: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所在乡镇调动救援力量为主。 5.1.2后续救援人员:现场抢险指挥组到位后,由现场指挥视情况决定调动县消防大队、事故应急专家组等开展救援。 5.1.3外部支援人员: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在总指挥决定扩大响应时,县工信局等部门负责调动有关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 5.1.4人员统一指挥。所有救援人员按照通知地点向现场抢险组报到,在整个救援过程中,由现场指挥统一调动。 5.2.1灭火专用车辆由县公安局负责统一调动。 5.2.2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住建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5.2.3救援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 5.2.4指挥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5.2.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5.2.6县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5.3.1医疗救援人员、车辆及药品由县卫健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5.3.2现场医疗救护车辆,救护人员由现场抢险指挥组统一调动。 5.3.3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5.3.4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5.4.1事故疏散人员的安置场所及所需物资,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工信局、民政局协调解决。 5.4.2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5.4.3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5.5.1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5.5.2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5.6.1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6.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资金、物资准备。 5.6.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7.1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7.2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5.7.3交通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8.1设立三部应急电话,县府办:0539-3221962,县市场监管局:0539-3221853,县应急局0539-3221406,各电话保持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做好现场通讯保障。 5.8.2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宜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单位应做好记录备查。 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政府组织、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 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发布要求按照《沂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8.2.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2.3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曹际新解读《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简明问答:《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音频解读:《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图解:《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文字解读:《沂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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