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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南县公安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制定全县公安队伍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公安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五)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涉外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组织全县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六)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组织、指挥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侦办治安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县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游等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案件。

    (九)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承办全县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申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侦办重特大案件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建设,贯彻落实装备、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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