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南县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11号)和《中共沂南县委、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沂南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沂南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认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房产交易、成果应用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的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计划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政策。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相关资金的合理利用,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上报审批并执行。对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协助省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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