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 案,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等方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指导、 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信息化、 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沂蒙文化传承创新。负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 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向沂南·心怡然”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精 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 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组织协调对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的鉴定,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南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 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旅游市场领域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县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
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 权等。负责县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广播影视工作,管理全县重大广播影视活动。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十八)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 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沂蒙文化走出去。
(十九)负责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 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 播影视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 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 管、审查。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沂蒙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向沂南·心怡然”旅游品牌形象和沂蒙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港水域和农田水利设施形成的水域安全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设施、湖泊、河道、水库、水闸、渠道水域安全监管。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水上旅游、游乐、漂流水域安全监管。
2.关于中介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对进驻实体“中介超市”和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本行业领域内统一
规范相关中介服务的技术标准,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规范中介执业行为 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标准,全面构建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
3.关于审管联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法履行划转后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本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行使划转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和执法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时反馈、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
4.关于划转事项办理。对依法需现场勘查、审图和验收的划转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行政审批事项需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依法需对上协调联系、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行文上报,具体的请示报告及对上协调联系,以县文化和旅游局为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配合。
5.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下
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承接落实意见,原则上适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许可权的由其 承接。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办理
相关审批业务,转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6.关于行政审批的业务指导培训、政策解读。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通知等,要同时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 关的会议、培训,对相关政策文件、办理流程、改进措施、注意 事项等方面进行的政策解读,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举办的行 政审批业务会议、学习、培训等,要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人员一同参加。
7.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行使相关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县文化和旅游局处理。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本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行使划转后与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负责本领域、 本行业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事前事中监管职责,在及时制止的同时,收集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