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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南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统计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负责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执法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协助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工作人员。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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