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
查看详情→根据《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故有机肥生产项目可以在化工园区以外的地方实施
查看详情→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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