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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1.贯彻落实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文化和旅游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拟订、推动和落实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行政辅助工作。2.承担旅游咨询服务体系、旅游集散体系建设的研究、协调、服务等工作,参与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承担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3.承担旅游行业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展会及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工作。4.承担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规划设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等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工作。5.承担乡村旅游发展服务工作。参与拟订乡村旅游政策、规划,承担宣传推广等工作。6.承担文化和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相关服务工作。7.参与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旅游事业人才培训工作。8.承担本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9.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10.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贯彻落实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文化和旅游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拟订、推动和落实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行政辅助工作。2.承担旅游咨询服务体系、旅游集散体系建设的研究、协调、服务等工作,参与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承担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3.承担旅游行业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展会及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工作。4.承担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规划设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等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工作。5.承担乡村旅游发展服务工作。参与拟订乡村旅游政策、规划,承担宣传推广等工作。6.承担文化和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相关服务工作。7.参与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旅游事业人才培训工作。8.承担本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9.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10.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参与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指导全县公共文化事业、文艺事业发展。2.承担群众性文艺创作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交流和理论研究。3.参与组织全县重大节庆活动和其他群众性社会文化活动。4.承担组织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展览、交流、收藏等辅助工作,协助推进全县书画艺术事业发展。5.承担组织举办公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讲座、报告等活动的辅助工作,承担群众文艺骨干的培养、辅导等工作。承担基层文化馆(站)的业务指导工作。6.参与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的拟订并提供组织实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承担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的辅助工作。承担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利用工作。7.承担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场馆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馆和图书馆分馆、农家书屋、城市书房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辅助工作。8.参与图书馆事业发展研究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全民阅读、传统文化、国学礼仪等服务推广工作。9.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承担全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等辅助工作。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服务保障。2.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址、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及其它建设项目的综合保障服务工作,为前期文物调查、勘探、发掘、保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3.承担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辅助工作。4.承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辅助工作。承担文物盗窃、破坏、走私等案件查处的辅助工作。5.承担全县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审核、申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承担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 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6.承担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鉴定的辅助工作。7.承担全县文物征集、追缴、征购等辅助工作。承担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等辅助工作。8.承担相关博物馆、纪念馆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承担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科学保管工作。承担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交流交换、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等工作。参与拟订相关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9.承担全县革命文物、红色文化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利用工作。协助推进红色文化研学旅行、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工作。10.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依法依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等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执法职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受理职责范围内文化市场领域服务质量纠纷、投诉举报,组织调解立案投诉。负责文化市场领域事故和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配合局机关做好来信来访问题的转送,交办和督查工作。参与审查处理结果及反馈工作。参与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承担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等辅助工作。

    (二)配合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助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配合做好紧急重大信访问题的处置工作。

    (三)协助局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协助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配合局机关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配合局机关征集社会各界对县委,县政府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五)配合做好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六)完成县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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